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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除舊服務條款及細則只于按照《產品環保責任條例》(第603章)在香港購買受管制電器時適用。
空調機 | 包括獨立式和分體式空調器、空氣冷卻或空氣加熱(或兩者),額定冷卻能力不超過7.5 千瓦(3HP) |
洗衣機 | 額定洗衣量10公斤至不超過15公斤 |
電冰箱 | 額定總容積500公升至不超過900公升 |
電視機 | 其顯示屏幕的尺寸不超過100吋(以對角斜角量度) |
電腦 | 一般包括個人電腦、桌上電腦、平板電腦、手提電腦和筆記本電腦 |
列印機 | 重量不超過30公斤;可以用作影印機、圖文傳真機或掃描器,仍視為列印機 |
掃描器 | 重量不超過30公斤 |
顯示器 | 不具備存儲電子數據或運算的功能,顯示屏幕的尺寸為5.5吋至100吋內(對角測量) |
抽濕機 | 使用蒸氣壓縮循環方式操作,額定抽濕量不超過每日35公升,但不包括使用乾燥劑操作的抽濕機 |
乾衣機 | 藉在滾筒內翻滾紡織品將紡織品弄乾,額定乾衣量不超過15公斤 |